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时间:2024-04-09 01:3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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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台湾经济部发布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系指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并合于下列标准之事业:一、制造业、营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者。

2、二、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批发及零售业、住宿及餐饮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金融及保险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医疗保健及社会福利服务业、文化运动及休闲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

3、另得以下列经常雇用员工数为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一、制造业、营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二百人者 。

4、二、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批发及零售业、住宿及餐饮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金融及保险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医疗保健及社会福利服务业、文化运动及休闲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五十人者 。

5、 依据香港政府的规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1.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或2.任何从事非制造业(包括建造业、采矿业、采石业、电力及燃料生产业、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饮食、酒店 、物流、运输、仓库、保险、地产、商用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

6、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7、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8、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9、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10、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二)工业。

13、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三)建筑业。

16、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7、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8、(四)批发业。

19、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0、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1、(五)零售业。

22、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3、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4、(六)交通运输业。

25、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6、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7、(七)仓储业。

28、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9、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0、(八)邮政业。

31、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2、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3、(九)住宿业。

34、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5、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6、(十)餐饮业。

37、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8、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9、(十一)信息传输业。

40、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1、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2、(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4、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5、(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46、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7、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8、(十四)物业管理。

49、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0、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1、(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3、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4、(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55、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6、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7、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58、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59、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60、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61、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62、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63、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64、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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