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正确区分两者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其约束。
要约邀请则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起到引导作用,如商品陈列、招标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简单来说,要约是“我愿意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是“我希望别人向我提出订立合同”。
二、对比表格
| 项目 | 要约 | 要约邀请 |
| 定义 | 表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法律效力 | 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为引诱对方发出要约 |
| 目的 | 直接促成合同的成立 | 引导他人提出要约 |
| 示例 | 商品价格标示、悬赏广告、投标书等 | 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商业广告等 |
| 是否可撤回 | 在承诺前可以撤回,但需在对方收到前 | 通常可以撤回或撤销,除非已构成要约 |
| 承诺对象 | 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 | 针对不特定的人 |
三、结语
在实际生活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例如,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通常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并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分析对方行为的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