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全文(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时间:2024-10-26 21:29: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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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魏宗彬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开发区(园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

3、  第三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4、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5、市、旗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6、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农牧业、林业、水务、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7、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8、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9、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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